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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仰後合集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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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前仰後合集》共三十七篇,內容關於石門水庫洩洪錯誤,官員卻不肯負責,皮條客與名女人究竟是怎樣的人,引水滸說陸謙欲拐林沖之妻,中國宮廷性混亂以及娼妓根源等。 從〈英國大嫖案〉一文,先說皮條客為達官貴人引介「名女人」之事,再談到陸謙不顧朋友之情,佈下陷阱,設計陷害林沖,乃是為了取悅上司,獻林沖之妻也。柏楊曰:「上流社會腐敗,皮條型活躍,不但活躍;而且騎在小民頭上,一手抓著小民辮子,一手揮舞著乳罩,顧盼自雄,不可一世。」古來習以為常的「皮條學」,經由文化意義的探究,可知其為害社再就娼妓問題而論,「所以說娼妓問題是和人類共存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人性問題和社會問題,不是政治問題,不是軍事警察問題,更不是道德人格問題。」由皮條客而娼妓,柏楊就本質考量娼妓的存在,澄清了關於娼妓的幾許爭議。延伸至中國宮廷的性混亂,「我們說宮廷之事,想指出一點,那就是所謂萬人羨慕的皇宮,實際上只不過殼子金碧輝煌,裡面固流血流膿。羅素先生說過,「權力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柏楊揭示了「性文化」的多層面向,同時也以權力及文化觀點批判了惡質的「性文化」。

商品訊息簡述:

  • 作者: 柏楊
  • 出版社:遠流
  • 出版日期:2000/07/01
  • 語言:繁體中文




最近發現了一件事情!!博客來電子書真是很方便~~

因為我有閱讀的習慣,一有空總是會拿起書本來讀

像是看一些博客來心理勵志的書、有時候心情好或者是

心情不好都會看的書~~

如果有什麼投資理財不懂的地方`上網查都找不到我要的

答應的話呢!也會上網買博客來理財書來找我要的問題

而兒子女兒我就非常重視語言的能力。也會跟他們聊聊

那本學習語言的書好習。

而我的工作也是和電腦相關的行業。如果不能學習到最新

的電腦資訊。可能就會工作不保~~

而最近在博客來買了電子書前仰後合集 (電子書)看了一下。覺得有電子書讓我

就可以省一筆不少的錢。如果我以後都用電子書的話。

博客來還有免費的電子書可以看哦~~~



而對我來說電子書的好處是……溫筱鴻的鐵戰人生: 時尚CEO的18堂職場實戰課

博客來電子書有時會有好康折扣,比實體書還要優惠同時也

減少用紙也可作環保,如果搬家的話實體書就慘了。對我來說

家中有滿滿一大片牆都是書,還有我的博客來漫畫書,還有博客來寫真書

老婆的博客來料理書,期貨賽局(下)>前仰後合集 (電子書) '醫療保健…小朋友的童書、語言學習書等等

大概也有二十大箱~

而有了電子書之後。在多的書都可以放在平板上看。如果放不下

也可以存在雲端上,要讀的話在拉下來讀就好了

好處:

1. 減少用紙。

2. 減輕書包重量。

3. 前仰後合集 (電子書) 內容可隨時更新,例如透過互聯網接收最新資訊。

4. 課本內容可加入聲音、動畫、網址連結,互動性較大。

5. 搜尋資料較方便,例如可輸入關鍵字搜尋指定的內容。

壞處:

1. 閱讀裝置(例如手提電腦)的售價和維修費用不便宜,不是每個人都負擔得起。

2. 雖然減少用紙,但增加了用電量,對環保未必有幫助。

3. 經常接觸電子產品,對健康有影響,例如增加患上近視的機會。

4. 閱讀課本時需接駁電源,不及傳統課本方便。

5. 學生寫字機會減少。

* 電子課本與傳統課本都各有好處和壞處,彼此都不能完全取代對方,想增加學習效率及降低學習成本,就要善於運用兩者的優點。



前仰後合集 (電子書)

爺兒錢多多 (電子書)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57條施行後極可能對被告辯護倚賴權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造成災難性影響。(圖/達志/示意圖)

【哀哀被告:簡評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證據開示(三)】

前文指出草案所規定的檢方證據開示,有顯著的違憲疑慮,本文續就草案的辯方證據開示程序進行檢討。

草案第57條規定,辯方在依第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其聲請調查之證據及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製作之陳述筆錄或其他紀錄書面。對照草案第53條規定之檢方開示,可以發現草案第57條與草案第53條這兩條規定所用文字雷同,完全對稱,可見草案制定者是在檢辯雙方地位、實力對等之前提下理解證據開示,進而要求辯方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比照檢方向辯方開示的範圍向檢方開示。

問題是,證據開示制度的法理基礎有二,首先是為確保被告公平受審之權利,而藉證據開示,使被告得在與檢察官資訊對稱之情況下進行防禦;其次是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有義務確保追訴程序的正當並注意有利被告之事項,因此應主動向被告進行證據開示。從以上兩項證據開示制度的法理基礎,無法導出被告應向檢察官開示,也無法導出應將其口袋中之證據拿出來與檢察官平等互惠地共享,而檢辯雙方地位、實力對等更不是證據開示制度的預設前提。

剛好相反,這個制度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被告,執掌巨大公權力,背後更有龐大政府機器協助調查與蒐證,相對於欠缺公權力的被告,檢察官無論在實力或資訊上都享有顯著優越之地位,因此才需要強制檢察官向被告開示,以拉近雙方實力及地位的差距,審判才能向公平趨近。

這個道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闡述得很好:「行政機關在現代國家中仍為資訊之最主要獨占者,行政訴訟基本上為人民對抗官署之訴訟,就資訊掌握而言,先天上處於不對等地位,欲達武器平等目的,除當事人得閱覽各種訴訟文書權利外,行政機關應負有提出與訴訟有關文書之義務」。雖然這個判決不是專門講檢察官,但檢察官是政府機器的一部分,道理是一樣的。

草案第57條反其道而行,將辯方擬制為與檢方實力對等,正好顯示草案制定者其實是誤把馮京當馬涼,誤將刑事程序的證據開示當作是民事程序來規劃,以致課予辯方同等於檢方的開示義務。

由於草案第57條課予辯方與檢方同等的開示義務,導致檢辯雙方為這條規定的解釋適用,在台北地方法院這次模擬審判激烈攻防。本系列文(二)已述及,在任意開示階段,檢方本於完全的善意開示所有辯方請求開示之證據。來而不往非禮也,辯方因而也本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善意,在任意開示階段告知檢方,辯方將聲請傳喚二名證人來佐證被告欠缺殺人動機,於是檢方詢問辯方有無事前訪談這兩名證人並做成訪談紀錄,辯方仍本於善意答有,接下來檢方就根據草案第57條主張訪談紀錄是該條規定所稱紀錄書面,要求辯方開示。辯方當時主張,訪談紀錄屬於律師的工作成果(workproduct),性質上是律師為準備辯護而調查案件事實所製作之紀錄,與律師為準備辯護而製作之案件分析報告、法律研究備忘、書狀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同屬辯護人檔案內的工作底稿,不應開示,否則不僅暴露辯方之訴訟策略,還可能提供檢方用以攻擊被告的資訊。

若辯護人必須開示訪談紀錄這類檔案或卷宗內的工作成果,將迫使辯護人必須在或者怠於訪談證人,或者雖訪談證人而不製作紀錄,或者向檢察官謊稱沒有製作訪談紀錄之三難處境,擇一行事。前兩個選項都會損害辯護品質而侵害被告對辯護人的倚賴權,第三個選項則使辯護人違反律師倫理。因此,辯方主張草案第57條所稱紀錄書面應作合憲性解釋,限於性質與陳述筆錄相類、經法定程序製作之陳述紀錄,例如證人、鑑定人在其他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書立之陳述書或自白書、行政調查或訪談紀錄,辯護人並非公務員,沒有公權力,其訪談證人或鑑定人的紀錄也非法定傳聞例外,沒有證據能力,並非草案第59條的其他紀錄書面。

檢方不為所動,進而依草案第60條聲請法院命辯方開示訪談紀錄(這也是以善意操作平等互惠原則必然會出現的結果,因為不知何時,總有一方會覺得自己真心卻換來絕情,於是翻臉。由此亦可見,設計制度時要是忽視人性,就是愚蠢)。由於草案第57條的立法理由第二點:「其他書面紀錄(包含以紀錄影像、聲音之紀錄媒體物上所紀錄之陳述),該書面供述紀錄對於當事人攻擊防禦之準備,具有重要關係,亦應屬於辯護人應行開示之證據範圍」,對何謂「其他紀錄書面」的說明,並未區分是否為辯護人檔案內之工作成果,因此毫無意外地,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許檢方的聲請,命辯方開示訪談紀錄。於是辯方只好無中生有,製作出兩份訪談紀錄。這兩份訪談紀錄只記載訪談之時、地及在場人,至於訪談內容,為了保護被告,避免訪談內容遭檢方用以反對被告,則簡單記載「訪談案情」(本來想只畫隻烏龜交差,但很怕這樣交給檢察官後,會被以侮辱公署罪當庭逮捕,所以作罷)。

果然,檢方對這樣的簡單記載很不滿意,再次請求法院命辯方對訪談內容為進一步開示。辯方則以《刑事訴訟法》並無任何條文規定辯護人應製作訪談紀錄,當然也沒有訪談紀錄應如何製作始能令檢方滿意的規範為由,主張辯方沒有重新製作更詳細訪談紀錄並開示給檢方的義務。法院再次同意檢方的主張,命辯方提出更詳細的訪談紀錄。辯方拒絕,於是法院依草案第61條裁定駁回辯方傳喚這兩名證人的聲請。至此,這項爭議以辯方全敗作收。

由於是模擬審判,不會有真實的被告因為無法傳喚這兩名證人為自己作證而含冤入獄,所以筆者可以對前述證據開示爭議的全敗一笑置之。但要是草案第57條的辯方開示就這樣通過施行,真實案件裡的被告及辯護人該怎麼辦呢?要是這類訪談記錄真的必須開示,則辯護人究竟要記載到什麼程度,檢方才會滿意?當檢辯雙方為記載內容是否足夠具體而發生爭議,進而請求法院裁決時,法院應以何種標準來判斷?更重要的是,以後辯護人到底是寧可犧牲辯護品質與效率也不訪談證人為宜,抑或是訪談證人而不要製作記錄為好?

綜上所述,草案制定者是基於對辯方開示的錯誤理解來制定草案第57條,以致該條規定過於簡略,若不修正,施行後極可能對被告辯護倚賴權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公正性與效率,造成災難性的影響。

模擬審判的目的,在於驗證草案的可行性。就此而言,台北地方法院這次模擬審判測試出草案第57條大有問題,可謂圓滿達成任務,不枉各方參與者的努力與投入。然而,若要使日後的立法完善,以免違憲侵害被告的訴訟權益,恐怕還須徹底釐清辯方開示的概念,方屬正辦。(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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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常務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委員、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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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長相斯文又身材高挑,把6名被害女子迷得團團轉。(圖/翻攝自現代快報,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南京市鼓樓區一名謝姓男子從2012年開始,在交友網站上結識女孩,謊稱自己是公務員同時與6名女子交往,並騙取被害者為他貸款,總共取得約460 餘萬元人民幣(約2100萬元新台幣),最後還不出錢,竟把所有錢放入廈門賭場,卻全賠光,最終於21 日被警方逮捕。

據《現代快報》報導,一名李姓護士於2012年透過交友網站相親,認識一名長相斯文的謝姓公務員,交換聯絡方式後相約見面,被對方文質彬彬的氣質與180的身高深深吸引,很快的就墜入愛河,想不到交往2、3個月後,便被愛情沖昏了頭,以自己的名義向貸款公司貸款,幫助愛人投資做生意。

李姓女子5月時突然接到貸款公司催繳電話,她心想,「錢不是我男朋友一直在還的嗎?我男友也姓謝,但是不叫這個名字啊?」為了搞清楚狀況,於是趕緊到貸款公司,想不到卻遇到另外5名都自稱是謝男女友的人,才發覺自己原來被騙,且男友也不是用真名跟他交往。

據報導,這些被害女子每個人都背了7、8筆貸款,金額從幾十萬到上百萬不等,還有女子貸款了268萬(約1200萬元新台幣),還抵押房產,全部6人共計貸款了460多萬元,事後這群被害者嘗試各種方式要聯繫謝姓嫌犯,但都音訊全無,無奈之下只好求助警方。

警方調查,謝嫌從2012年開始,就在「世紀佳緣」相親網站上認識女孩,再藉機騙取貸款;且他只是隔壁市鎮的普通上班族,因為不滿每個月2500 元(約1.1萬元新台幣)的薪水,於是透過婚戀交友網站騙財騙色。

謝嫌以倒賣菸酒的方式,從女孩貸款來的金錢賺取差價,但事實上這根本不足以支付貸款利息與他允諾給女孩的分紅,因此他感覺越來越吃力,於是打算到澳門放手一搏,卻於2016年底在廈門輸掉180多萬(約820萬元新台幣);到今年5 月時,索性人間蒸發,最後於8 月底被警方查獲,21日因涉嫌詐騙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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